為進一步鞏固“平安滿意在張家界”專項活動成果,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秩序,創造良好的旅游區域環境,我區于近日專門出臺了《治理追客趕客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追客趕客行為的定義及其治理范圍。
《治理追客趕客暫行辦法》所稱追客趕客是指旅游從業人員在公路沿線、城區、車站、碼頭、各景區門票站口、旅游景點等重要游客集散地攔住客人或客人乘坐的交通工具,采用追客、趕客、纏客等形式,違背客人意愿或強行向游客兜售旅游產品、提供旅游服務等干擾游客正常旅行的行為。
《辦法》明確規定對追客趕客的治理堅持“從嚴治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區旅工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理追客趕客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治理追客趕客工作。《辦法》第四章對治理追客趕客行為的處罰權限和處罰依據逐一進行了細化分類,按照《辦法》規定,旅游從業人員及其旅行社如發生追客趕客行為,執法部門最高可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罰款十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