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為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根據《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
| 第二條 |
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
| 第三條 |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
| 第四條 |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五)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
| 第五條 |
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二)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三)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與國內旅游有關的業務。 |
| 第六條 |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和管理:
按照《條例》規定,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 |
| 第七條 |
國際旅行社申請辦理旅游簽證,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
| 第八條 |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準對旅行社逐步實行信譽檔案制度和資質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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