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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現對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 172存出保證金”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質量保證金。
二、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按規定收到的質量保證金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企業未達質量標準發生賠償,按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借記”營業外支出──質量賠償損失”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存出保證金,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中,并在第29行項目下,增設“其中:存出保證金”項目,單獨反映企業按規定存出的質量保證金。
本項目應根據“存出保證金”科目的借方余額填列。 |